一、考试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的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审批、试卷的印制、运输和发放,统一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承办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管理,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须加强对考试的巡查。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1、全面主持本考试点的考试工作。
2、召开考试工作人员会议,部署考试安排,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3、考试中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守则。
4、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有异常情况向考试承办机关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1、负责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考试规范、顺利地进行。
2、提前做好考场清场工作,检查考场的如下布置情况:门口须贴有考场编号;室内有考生座位表;考桌上贴有考生的考号或姓名;考场内没有影响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的物品等。
3、按考试安排的要求准时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准时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准备。
4、在开考前要检查考生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是否真实有效,认真核实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等。
5、于开考前1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注意事项,在开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并同时向考生发放。
6、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等项目,解答有利于考试顺利、公正进行的问题,恰当地处理考场发生的意外情况。
7、熟悉并严格执行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严格掌握如下规定: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加考试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严格掌握考试的答题时间,考试结束要立即收卷。
8、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予以记录,遇有紧急或严重的情况和问题,须及时报主考人员处理。
9、考试结束后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按要求立即封装试卷。试卷装订时须做好如下检查:
⑴检查试卷首页前有无放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登记表”。
⑵检查试卷的份数与参考学生人数是否一致。
⑶检查试卷有无倒装,考生的名字、考号等有无外露。
⑷检查试卷考号的顺序是否按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检查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是否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10、处理并向主考人员汇报考场内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点、考场布置要求
(一)各考试点须在考试之前,将考试时间表、考场编号及位置、考试座位表、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宣传栏上公布。
(二)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能超过45人。每个考场配备2―3名监考人员。
(三)考场考生座位的排列必须是单人、单桌,每列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四)考场门口须有醒目的考场编号;考场内须贴有按考号顺序排列的考生座位表;考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桌,供考生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五)考场内须保持清洁,凡可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
四、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不持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不准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所携手提电话、BP机必须关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卷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考号等所列事项;不准在卷面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六)考生只准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交换草稿纸,不准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等舞弊行为。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籍口离开考场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五、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1、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3、不按规定关闭BP机、手提电话信号,并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4、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使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4、考试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5、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3、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4、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5、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6、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7、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8、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六、试卷的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秘密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承办机关和考试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考试的实施机关按承办机关所报本地区的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专车护送,严禁遗失或泄密。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关报告。
(四)试卷取回后,应立即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须由两人分别掌握钥匙共同保管。
(五)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将试卷按各考试点各考场应考人数分装、密封保存,在开考前发至各考试点。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签领试卷,签领试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才能当众启封试卷并发给考生。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拆阅试卷。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认真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到考试点负责部门。
(八)各考试点将密封好的试卷经由考试承办机关交考试实施机关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