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上报工作的通知》(浙统办[2003]5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2003年行政区划代码库上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现已编制的行政区划代码是否符合《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编码规则的要进行纠正。
二、在2003年内有县以下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要及时更新行政区划代码。对撤销或改变建制的行政区划重新编码时,其原代码应作废,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三、行政区划代码是基本的统计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各项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都一律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为此,各县(市、区)在向各专业正式提供年报字典库前,必须做好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工作。
四、2003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上报要求:
1.各县(市、区)2003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上报市局综合法规处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内网邮箱地址:chenfl@mail.ls.zj.stats.gov.cn)
2.上报文件的格式为从名录库程序中行政区划库上报功能生成的CDS文件格式,或为用逗号分隔的文本文件。上报的文件名为3311XXdzm.cds或3311XXdzm.TXT("XX"为县、市、区代码)。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关于 代码 上报 通知
丽水市统计局 200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