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依法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立案查处的企业作为公示对象。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占应报数30%以上,或者两年两次发生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七)上级交办并明确要求列入统计上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
公示的内容为: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三、公示的执行
(一) 在《丽水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信用公示---统计行政处罚”栏,向社会公示。
(二)由执法支队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计算中心操作上网。
(三)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统计法》规定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丽水统计信息网》相关栏目。
(四)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二)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被公示企业列入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再延长至2年。
(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当地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四)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