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统计系统以案释法
案例汇编
以案释法—某工业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11月,丽水市统计局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报的《财务状况》(B203表)中工业营业收入上报数比实际数多7990千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标准,丽水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案例启示:该公司统计人员缺乏专业水平,对指标不了解,统计管理职责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统计数据失真。
以案释法—某公交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8月26日,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对某公交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19年1-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报表数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从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企业出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认为设置统计台账不重要,没必要设置,或是不清楚有关设置统计台账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和统计员要充分认识到设置统计台账是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企业的基本统计工作台账。
以案释法—某工业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4日,缙云县统计局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该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填报数为5874千元,检查数为2156千元,违法数额为3718千元,违法比率为172%。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缙云县统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例启示:该公司统计人员不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员对统计指标理解错误,是导致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公司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及时参加培训,熟悉了解统计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某工业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9月,松阳县统计局对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报表和《财务状况》(B203)中,2019年1-6月工业总产值未能完整提供所上报数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核算依据,难以核算工业总产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松阳县统计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予以警告。
案例启示: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统计数据的依据,是数据质量的生命线,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完整建立统计台账,发挥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衔接的作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以案释法—某建筑业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景宁县统计局对一家建筑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2019年1-3月会计记帐凭证(工资额)为15040千元。按照统计口径, 2019年1季度“工资总额”应报数为15040千元,而该单位于2019年3月27报送给本局2019年1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中的“工资总额”为3730千元,上报数比应报数少11310千元,违法数占应报数的75.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项之规定,景宁县统计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统计数据的真实是统计的生命,在统计的过程中必需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
以案释法—某贸易公司指标理解错误,不造假也违法
2019年8月,丽水市统计局开展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在龙泉某贸易企业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统计人员完全混淆了财务与统计指标的区别,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填报统计报表,统计指标填报错误,客观上造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事实。
龙泉市统计局接收案件后,到该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执法人员了解到该企业为新增限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后企业统计人员更换频繁,工作交接不够到位,现统计人员刚接手统计工作不足2个月,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统计指标解释以及填报口径,对统计指标、统计口径都不清楚。龙泉市统计局将检查结果向该企业通报后,严肃地指出该企业已经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这才意识到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辩解说:“我公司的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久,对统计指标并不了解,但不是故意隐瞒或虚报数据,只是指标理解错误未将纳税额统计入商品销售额,我们会尽快改正,就不要处罚了”。但是事后的辩解无法改变事实,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该企业受到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首先,继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知晓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是法定义务。其次,保持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有利于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不重视统计工作,频繁更换统计人员,新旧统计人员未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就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最后,统计人员应按时认真参加年报布置会,学习统计方法制度,及时更新统计知识,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