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统计局
2020年10月9日
丽水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丽水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丽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方面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统计重大项目开支、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由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市性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
(五)统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六)提请市政府决策发文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重大统计工作事项。
局办公室根据前款规定提出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和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局各处室为决策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草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决策事项执行后的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机构的,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者由局长确定。
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工作。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草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第九条 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提请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和说明;
(二)听取意见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会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决策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丽水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四条 决策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和调整措施:
(一)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整的。
第十五条 依规定作出的决策,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重大失误或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决策作出、执行、调整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