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达,企业信用关系着未来和发展。丽水市统计局在党史学习教育期间,把“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应用到统计实践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建立工作指南、提前告知、快速受理、协助沟通,切实服务企业信用修复。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南。通过在丽水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发布《丽水市统计系统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对企业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需提供的材料、统计局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的工作期限、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指导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二是提前告知权利义务。在对企业进行统计处罚时,同时告知企业在履行完毕相关处罚决定、及时消除统计违法行为、期限满1年后,可以向处罚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各县(市、区)统计局在相关企业处罚期限满1年后及时通知企业有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权利。
三是快速受理企业信用修复。及时解答疑问,一次性完整告知不良信息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包括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5个工作日内安排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企业数据。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信用修复的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统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制作修复确认通知书,报送市信用办和市场监管局,同时告知申请企业。
四是积极协调部门帮助企业信用修复。当前我市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涉及到信用浙江和市场监管部门。我市统计机构在依法快速完成企业信用修复职能后,还积极协助企业加强与相关信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信用能够及时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