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统计系统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为鼓励和引导统计违法企业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
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本指南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当前我市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涉及到两块:一是信用浙江,二是市场监管部门。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三个月可申请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处罚满一年可申请修复。
三、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表式见附件2);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企业信用修复的程序
(一)在信用浙江上信用修复
1.企业向作出统计处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2.统计机构受理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3.统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核对后报送当地信用办,同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
4.当地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
申请企业收到统计机构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根据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
联系人:张凯文 电话:2091593。
丽水市统计局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