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统计法》颁布41周年纪念日宣传活动 > 统计法治征文

统计法变迁说


 发布日期:2024-12-17 浏览量:

统,总也;计,数也。统计者,乃总括事物之特征,集数、计算、分析之活动也。“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夫国之大政,民生之细故,皆需其以明之。

统计之数,为国家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之要凭也,其数据之质,乃统计工作之魂也。夫统计者,以数为本,数据不实,则统计无信。数海浩瀚,若不能保真,于国于民,贻害无穷。故论统计之道,必兼及统计之术与统计之法,方能得其全貌,保其质量,彰其效用。以立法治之规,严统计之行,求数据之真确,护统计之基石。

古之统计法,其源甚远,肇自王命及治者所需之习惯令规。西周有载,下报上情,谓之“入其书”,其后演为“上计”之制,即统计之制也。秦时立法,以《效律》等为要,官吏须向中央陈报实况,若有虚报、瞒报者,“皆与盗同法”,严惩不贷。汉世定制,迟误“上计”之期者,则遭黜免。涉北周之《刑书制要》、隋之《户婚律》、唐之《上计律》、元之《元典章》,乃至清之《脱漏户口律》,历代皆有立法治之,以保数据之真实,国势之稳固。

然古时与现代统计法之意义犹有本质之别。民国之时,虽有《中华民国统计法》之名,亦未尽善。及至新中国成立后,国体新定,百事待举,鉴统计之要,立以其法,以治国理政。一九五三年,首颁《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之决定》,奠定统计机构之基石,明各级职责所在。六二年,《关于加强统计工作之决定》发布,严明“一垂三统”管理体制。次年,《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对统计之性质、内容及管理等皆言详尽。尔后,《统计报表管理之暂行规定》又出,据此,统计报表均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加管控。

终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简称《统计法》),统计法制日臻完善。此法总括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数理统计之历史经验,详定统计之基本任务、管理体制等,确保数据之精准、及时,填补我国统计法制之空白。后历九六年之修正,依法防禁虚妄浮夸之行;二○○九年再修,强化统计造假之行政问责,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大对统计违法之监督查处。是时,统计工作全面步入法治之途。但今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之行屡禁未绝,统计监督之体系、效能均显不足,故而,于二○二四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又行修改,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之监督、提升统计之科学性、防范并惩治统计之造假,以推动统计工作之高质量发展。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颁布以降,已逾四十有一春秋矣。回溯往昔,虽历风雨坎坷,然统计之要义,始终未渝,皆在为民服务,为国献策也。承前辈之重任,吾辈统计人也,于新征途之上,必执初心以笃行,力拒伪造统计之弊,以卫统计之公正权威,以实际行动,献力于统计事业之发展,不负先贤之属望,不负时代之召唤。



莲都区统计局 武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