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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专栏 > 《统计法》颁布41周年纪念日宣传活动 > 统计法治征文

明法于心 守法于行


 发布日期:2024-12-17 浏览量: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41周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完成自1983年12月8日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这是统计事业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作为一名统计干部,将以最真挚的情感、最朴实的行动,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时刻保持敬畏之心,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奋力为统计事业增光添彩。

一是潜心学习统计法,读懂了权利与义务。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准则,是促进统计深入改革发展的重要标尺。统计干部只有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才能把统计法吃透,把统计工作把准,确保心中高悬法治利剑。2020年8月,我正式进入统计这个大家庭。犹记得第一天到办公室,就看见桌上整整齐齐摆放着一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册,这成为我学统计用统计的第一本书籍,但当时读得懵懵懂懂。后来,从事文秘工作,连续4年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党校讲稿、统计法治署名文章,多次细细品读,逐渐体会到统计法的重要性、权威性、严肃性。再到今年参加全国统计执法证考试,我力求把每一道题目理解透彻、答案熟记于心,也终于读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条条框框,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不同对象不同身份都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作为统计干部应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更加与时俱进、更加成熟完备、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为统计工作迎接新时代、担当新使命提供基本的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

二是用心领会统计法,明白了刚性与柔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聚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40多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批示之多、重视之高、要求之严前所未有。2023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如今,我们欣喜地看到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刚性制度一一落地。比如,2023年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将统计造假行为纳入处分范围。这次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加强顶层设计、系统施治,新增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第九条“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将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高罚款数额提高到五十万。这些重磅修改,无不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防治统计造假的坚定决心。当然,惩处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统计干部要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之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广泛开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统计参与者知法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蔚然成风,让刚性法律柔性落地。

三是衷心践行统计法,学会了遵守和执行。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统计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凸显了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作为一名统计干部,我将把学习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既要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学习者、宣传者,更要成为践行者、捍卫者,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作为最根本的工作要求,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成最重要的工作准则,把推动统计改革发展列为毕生努力奋斗的工作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科学指引下大阔步向前。作为一名统计执法人员,我将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市级统计督察及统计执法检查,坚持边学边练边干,逐步增强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懂统计、通经济、会执法的统计干部,努力为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丽水市统计局 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