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处于普查登记关键阶段,目前全市尚有个别普查对象未进行普查登记。为确保普查对象应登尽登,不重不漏,各县(市、区)设立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点,请还未登记的普查对象于2024年4月30日前到补充登记点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丽水市辖区内尚未完成普查登记的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补充登记时间:2024年4月30日前。
三、补充登记方式:全市共设置65个补充登记点(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补登:1.在工作时间派人携带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赴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设立的经济普查登记补充登记点进行登记;2.联系当地经普办公布的联系电话,告知经营地址,预约上门时间,县级经普办将委派普查员上门开展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丽水市经普办或各级普查机构举报。丽水市经普办举报电话:0578-2091627(业务咨询)、0578-2091616 (违法举报)。
附件:丽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点详细信息
丽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